花105万元买基金亏近30万元,广州八旬老人状告银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3 08:40:00    

【来源:新快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就亏损约3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二审法院则认为,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人买基金亏损近30万状告银行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男,1937年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简称“某中石化支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共计105万元。

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

于是,赵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自己损失29.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某中石化支行、某广州分行对此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的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案涉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轨迹,不足以证明某中石化支行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提示及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相关情况,故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系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且赵某具有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未能及时赎回,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对于赵某诉请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

经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赵某在申购上述基金产品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说明某中石化支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此外,赵某本人对于该理财产品有明确的投资意向,银行在销售时还做出了另外的风险提示行为,应认定就案涉理财产品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二审法院还提到,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银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情况、其投资经验和应负的审慎义务,以及某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蒋紫雯)

编辑:赵静明 校对:任倩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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