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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09:49:50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比例和标准,那么超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格的相应内容,如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缴纳额等。
在住房公积金缴纳额中填写自己实际缴纳的金额,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填写在“专项附加扣除”一栏中,并在“住房租金、房贷利息、住房公积金”一栏中勾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依据是员工的平均工资,先从薪资里扣除,然后再算个人所得税。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正确扣除,从而降低纳税金额。